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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03********0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702民初347号
案号
(2020)豫0702执17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新乡市乐华食品有限公司偿还货款866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案件保全费107元,由被告张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时间
2020-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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