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源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721********53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721民初2033号 |
案号 |
(2020)桂0721执13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源安返还保险理赔款33 318.13元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二、被告黄源安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理赔款33 318.13元为基数,按每月2%,从2018年9月1日起计至还清款时止);三、被告黄源安支付保险费2 791.06元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805元,由被告黄源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