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丁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34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7民初7831号 |
案号 |
(2020)苏0507执6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鹏辉、丁建平应归还原告郭伟良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该款的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国康应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原告郭伟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国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鹏辉、丁建平追偿。上述两项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均直接付至郭伟良在中国建设银行苏州黄埭支行6236682000017280453账户)。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沈鹏辉、丁建平、吴国康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沈鹏辉、丁建平、吴国康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26540)。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沈鹏辉、丁建平、吴国康负担(该款原告已经支付,被告沈鹏辉、丁建平、吴国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