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柏舜涂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60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51民初02128号 |
案号 |
(2018)沪0151执15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柏舜涂料有限公司、上海锦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共同归还原告上海维多俐生物化学品厂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26,103.88元,并自愿支付原告上海维多俐生物化学品厂有限公司以人民币526,103.88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具体还款方式为:于2018年4月30日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50,000元,于2018年10月9日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76,103.88元并支付原告以人民币526,103.88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如被告上海柏舜涂料有限公司、上海锦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上海维多俐生物化学品厂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并要求被告上海柏舜涂料有限公司、上海锦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以人民币526,103.88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被告曹方泉对被告上海柏舜涂料有限公司、上海锦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件保全费人民币3,770元,由被告上海柏舜涂料有限公司、上海锦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8-06-05 |
发布时间 |
2018-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曹方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206660737750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奉贤区联合北路215号第3幢1023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