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02********14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302民初6450号 |
案号 |
(2017)苏1302执54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市新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江苏省宿迁中学归还被其截留的银行贷款2731706元并支付利息(以2731706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二、被告王虎、宿迁市来此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38元,由四被告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12-26 |
发布时间 |
2018-0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