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建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27********18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陕0327民初699号 |
案号 |
(2020)陕0327执3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陇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陇县兴盛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归还原告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及计算至2018年3月20日的利息73332元,合计人民币473332元;二、由被告陇县兴盛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按照11.34‰的月利率清偿原告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由被告王建生、罗盛海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有执行内容之款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陇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