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10********1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681民初1503号 |
案号 |
(2020)冀0681执5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山西创通力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871036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0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何鑫、王耀、李瑞丽、何双林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510元,保全费4970元,由五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时间 |
2020-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