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30********0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623民初3311号 |
案号 |
(2020)皖1623执22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丽娟、张宏自愿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贷款本息实际清结时止);二、被告苏涛对上述调解主文第一项所确定还款义务,向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3678元,减半收取1839元,由被告王丽娟、张宏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时间 |
2020-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