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杭州浩毓云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28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109民初870号 |
案号 |
(2019)浙0109执58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萧山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高志寅、高志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沈海波借款本金2820万元,支付期内利息667528.77元和截至2017年8月25日的逾期利息损失1297972.60元,以及自2017年8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8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二、高志寅、高志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沈海波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26200元;三、高锐视讯有限公司、杭州浩毓云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帮忠、黄绘峰、徐强、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高志寅、高志平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高锐视讯有限公司、杭州浩毓云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帮忠、黄绘峰、徐强、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高志寅、高志平追偿;五、驳回沈海波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25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99259元,由高志寅、高志平负担,高锐视讯有限公司、杭州浩毓云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帮忠、黄绘峰、徐强、浙江富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7-24 |
发布时间 |
2019-08-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GAOZHIPING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2MA2807LM04 |
登记机关 |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上城区元帅庙后88号130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