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蔡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03********0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483民初549号 |
案号 |
(2020)赣0483执4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支行与被告蔡彬、林燕燕签订的编号为7273220170817079301的《借款合同》解除;二、被告蔡彬、林燕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归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9278.29元、罚息280.75元(利息、罚息暂算至2020年4月3日,以后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日止)。本案件受理费4443元,减半收取2221.5元,由被告蔡彬、林燕燕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星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时间 |
2020-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