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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白玉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25********4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502民初559号
案号
(2020)冀0502执8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白玉龙向原告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共计8 373.7元。二、驳回原告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计217.5元,由被告白玉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时间
2020-09-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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