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明锋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32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02民初2829号 |
案号 |
(2020)苏1202执恢1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明锋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偿还本金人民币42500000元、截止2016年6月27日的利息(包含罚息、复利)人民币1224182.99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主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29500000元的欠付本金自2016年6月28日计算其后相应利息、13000000元的欠付本金自2016年11月8日计算其后相应利息)。二、被告泰州宏凯铝业有限公司、江苏三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赵德民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小兰以其与被告赵德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州明锋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兴化市城市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金29500000元相应的欠付本息范围(截至2016年6月27日的欠付本金为29500000元、欠付利息为1224182.99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兴化市城市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州明锋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35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78574元,原告已全额预交并明确放弃要求诸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3574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户名:泰州市财政局;③汇入银行:农业银行泰州海陵支行;④账号:201101040058888;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时间 |
2020-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荣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10632714574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兴化市茅山镇工业集中区陈张公路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