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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普丰钢铁有限公司高港分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613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203民初2118号
案号
(2020)苏1203执11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普丰钢铁有限公司高港分公司、南京普丰钢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支行支付借款利息750590.25元。二、被告泰州远大农业生态园、江苏兴广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泰兴市广陵加油站对上述被告南京普丰钢铁有限公司高港分公司、南京普丰钢铁有限公司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告泰州远大农业生态园、江苏兴广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泰兴市广陵加油站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普丰钢铁有限公司高港分公司、南京普丰钢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900元,由被告南京普丰钢铁有限公司高港分公司、南京普丰钢铁有限公司、泰州远大农业生态园、江苏兴广畜牧发展有限公7司、泰兴市广陵加油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28
发布时间
2020-09-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钱玉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03661315202X
登记机关
泰州市高港区行政审批局
注册地址
泰州市高港区金港中路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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