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志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2********69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924民初1174号 |
案号 |
(2020)新2924执4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雅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尹建华支付劳务费46000元二、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胡志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雅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