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方清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3********55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924民初729号 |
案号 |
(2020)赣0924执5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叶、方清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各返还给原告熊颖款8万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两被告各自所占有资金额以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熊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2元,由被告刘叶负担1750元,被告方清红负担1750元,原告熊颖负担27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