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阙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6********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826民初2802号 |
案号 |
(2020)赣0826执7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阙浩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刘华兰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保全申请费4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20元,由阙浩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