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9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202民初505号 |
案号 |
(2020)湘1202执18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蒲中兴与被告怀化市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5日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二、被告怀化市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蒲中兴12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其中本金2万元自2017年11月25日起、本金10万元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019年8月19日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前述12万元返还之日止);三、被告湖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怀化市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蒲中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4元,减半收取732元,诉讼保全措施申请费1177元,共计1909元,由怀化市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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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小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200599413062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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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怀化市鹤城区锦园路8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