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9006********76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2801民初4753号 |
案号 |
(2020)云2801执8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刘昆华返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分别依本金50000元和100000元,按年利率24%自2019年9月1日和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刘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刘昆华支付原告因主张权利支出的费用6000元;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10元(已实收),由被告刘卫负担。应由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被告迳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时间 |
2020-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