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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明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3522********29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623刑初11号
案号
(2020)黔0623执1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阡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于龙飞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二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4日起至2027年9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阿龙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24年8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徐海波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8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四、被告人唐明波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五、被告人于美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21年8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阡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3-12
发布时间
2020-09-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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