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明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3522********29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623刑初11号 |
案号 |
(2020)黔0623执1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于龙飞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二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4日起至2027年9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阿龙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24年8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徐海波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8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四、被告人唐明波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五、被告人于美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21年8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时间 |
2020-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