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亿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56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1888号 |
案号 |
(2016)辽0103执35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亿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李伟丽借款本金20万元;二、被告辽宁亿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李伟丽借款本金20万元的利息(2015年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月利率为1.5%);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被告辽宁亿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6-08-26 |
发布时间 |
2016-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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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汪兴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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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49号4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