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华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23********4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1087刑初41号 |
案号 |
(2020)鄂1087执7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严汝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连同前罪没有执行的一年十一个月十五天,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华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对被告人严汝斌违法所得6900元、被告人华峰违法所得33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松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