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仝井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424********42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82民初3809号 |
案号 |
(2020)冀0982执19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占国、仝井华、宗建伟、陈平平偿还原告王振杰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9290元( 利息从2017年7月11日计算至2019年7月12日,按年利率24%计算,除去担保人已经偿还18710元,以后利息顺延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8元,由被告李占国、仝井华、宗建伟、陈平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