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焕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924********3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29民初1565号 |
案号 |
(2020)冀0929执6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献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焕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金红租金222100元;二、原告张焕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赵金红租赁物十字扣件24600个、接头扣件2520个、转向720个,逾期不返还,按本判决生效之日租赁物使用地的市场价格进行折价赔偿,赔偿总额不超过16704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8元,由被告张焕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献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