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02********25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502刑初177号 |
案号 |
(2020)川0502执21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高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对被告人高丽的违法所得800元继续予以追缴。(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时间 |
2020-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