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5********89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725民初1056号 |
案号 |
(2020)川1725执6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曾强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树春各项损失共计2298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元,由被告曾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时间 |
2020-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