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贺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9004********13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282民初13188号 |
案号 |
(2020)浙0282执38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慈溪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贺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佳誉织造厂借款42 296.6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8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时间 |
2020-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