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64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11民初6619号 |
案号 |
(2020)苏1311执14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袁凤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二旺借款9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9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4二、被告陆浩、王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负担304元,由被告袁凤池、陆浩、王浩负担1126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0-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