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武汉鹏众达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72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191号民初3754号 |
案号 |
(2020)鲁0191执11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高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鹏众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千方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2018年11月份通行费及服务费113387.32元、2018年12月份通行费及服务费37164.29元、2019年1月份通行费及服务费9321.46元;二、被告武汉鹏众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千方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3387.3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37164.29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9321.46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武汉鹏众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千方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4000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损失500元;四、被告郭艳涛、王云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中被告武汉鹏众达物流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驳回原告千方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3元,保全费1406元,由被告武汉鹏众达物流有限公司、郭艳涛、王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时间 |
2020-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艳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12347242578W |
登记机关 |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