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延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25********41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乐商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鲁0725执4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延龙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借款29227.19元及利息(利率按照约定利率计算,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被告潍坊海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张永斋、张瑞广对上述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延龙追偿。案件受理费631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3-10 |
发布时间 |
2016-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