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全川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31********799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323民初3661号 | 
| 案号 | (2020)粤1323执1242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981200600975】。一、被告王全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张伟池支付剩余货款货款31900元及利息(利息以31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张伟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8元(原告张伟池已预交),由被告王全川承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时间 | 2020-09-08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