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彩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30********42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1028民初494号 |
案号 |
(2020)晋1028执2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彦良、刘彩琴于2019年12月底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于2020年6月底偿还本金15000元及利息5000元。二、如逾期将一次性偿还借款30000元及2013年11月10日以后利息直到还清之日(月利率按2%计算)。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张彦良、刘彩琴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