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东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802********08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31民终1395号 |
案号 |
(2020)湘3127执1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永顺县人民法院(2019)湘3127民初70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王东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熊海、严友胜欠款125237.99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熊海、严友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805元,公告费5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05元,共计6170元,由被上诉人王东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