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中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68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惠商初字第01133号 |
案号 |
(2018)苏0206执15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阴市利多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92370.1元,利息1833980.54元(暂算至2015年10月31日,自2015年1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算)。二、无锡市中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阴中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美超钢铁有限公司、江阴市烨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贝钢物资有限公司、江阴市聚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重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刘仙成、李贵银、许善堂、丁发琴对江阴市利多物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184.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63784.45元,由江阴市利多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阴中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美超钢铁有限公司、江阴市烨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贝钢物资有限公司、江阴市聚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重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刘仙成、李贵银、许善堂、丁发琴负担(该款已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再退还,江阴市利多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阴中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美超钢铁有限公司、江阴市烨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贝钢物资有限公司、江阴市聚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重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刘仙成、李贵银、许善堂、丁发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6-13 |
发布时间 |
2018-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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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石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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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阴市澄杨路9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