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中融益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81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12民初2368号 |
案号 |
(2018)京0112执52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反诉原告)焦寿长、被告(反诉原告)陈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反诉被告)苏建军借款本金3202.8万元及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的利息580 189.41元;二、被告(反诉原告)焦寿长、被告(反诉原告)陈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反诉被告)苏建军自2016年1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3202.8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计算标准,但应以年利率24%为上限);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泰瑞易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昌科晨宇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融益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麦勒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麦勒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八、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昌科晨宇泰瑞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九、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昌科晨宇易盛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十、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久合顺通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十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盛世星耀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十二、被告(反诉原告)东方树人(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十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海盛润达电器销售中心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十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焦寿长、被告(反诉原告)陈丽、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泰瑞易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昌科晨宇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融益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麦勒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麦勒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昌科晨宇泰瑞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昌科晨宇易盛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久合顺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盛世星耀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东方树人(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海盛润达电器销售中心的反诉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8-06-13 |
发布时间 |
2018-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京0112执5288号 |
立案日期 |
2018-06-13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2920748.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焦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4318178466L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37号院5号楼二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