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正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06********1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421民初339号 |
案号 |
(2020)闽0421执5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苏正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世敬货款41000元,并赔偿黄世敬自起诉之日(2020年3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4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黄世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苏正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