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尹莉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21********33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781 民初1807号 |
案号 |
(2020)川0781执恢2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江油市万木春园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行清偿借款本金2000000.00元及至还清之日的利息(期内利息按2015年5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40%计算,从2016年1月21日起付至2016年5月26日;逾期利息利率、复利利率均按原借款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16年5月27日付至偿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苗青、尹莉蓉、徐辉、胡利平对借款本金2000000.00元及至还清之日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显钦、王天菊以其所有的位于江油市中坝镇花园中路城中12号楼12栋1楼1号房屋(江房他证他权字第38544号)的拍卖价款优先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00元及至还清之日的利息。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709.00元,减半收取12354.50元,由被告江油市万木春园艺有限公司、苗青、尹莉蓉、徐辉、胡利平、王显钦、王天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