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葛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11********4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222刑初115号 |
案号 |
(2020)豫0222执9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葛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葛辉的刑期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29年8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