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代运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9********2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523民初1306号 |
案号 |
(2020)豫1523执4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调解意见:一、被告代运华下欠原告邬泽喜41500元,定于2018年7月29之前一次性偿还30000元,2018年12月1日之前偿还6500元,如被告能按照上述约定期限偿还上述款项,余下款项原告自愿放弃,否则,被告自愿按借条记载内容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并按月息2%的标准自2018年7月3日起计算借款利息至偿清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