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山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923********0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923民初612号 |
案号 |
(2020)豫0923执4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南乐县鑫达烟花爆竹销售中心、张山峰确认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85000元及利息,并自愿于2020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5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7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借款本金25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12月7日起,借款本金7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6月26日起,借款本金2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6月18日起,均按月利息1分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二、原、被告就本案其他无争议,此纠纷就此终结,以后各方均互不追究。三、案件受理费221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乐县鑫达烟花爆竹销售中心、张山峰负担,并于2020年4月30日前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