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惠州市天迈网络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3********0F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582民初6137号 |
案号 |
(2019)闽0582执62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管军与被告惠州市天迈网络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协商一致解除双方于2018年12月17日签订的《晋江开元颐居酒店弱电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TM20181217001);二、被告惠州市天迈网络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7月5日前向原告管军一次性支付工程款项人民币15000元整,以上款项支付至原告管军指定的中国农业银行于都工贸城支行账户(户名:管军,账号:6228 4834 7860 7708 976);三、若被告惠州市天迈网络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第二项协议内容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管军可按15000元扣除被告惠州市天迈网络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款项的余额并以此为基数计付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直接以被告惠州市天迈网络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管军自愿放弃本案关于涉案工程量的鉴定申请,被告惠州市天迈网络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不持异议;原告管军自愿放弃对晋江开元颐居酒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和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并承诺今后不得作出任何有损惠州市天迈网络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晋江开元颐居酒店有限公司声誉的行为,若违反则自愿承担法律责任;五、原告管军和被告惠州市天迈网络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一致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其他未了结经济纠纷,本案承揽合同纠纷就此终结,双方之间今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六、案件受理费按调解金额收取175元,因调解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管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7-09 |
发布时间 |
2019-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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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倪检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303MA4UQ70F5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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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迎宾路映日兰庭1幢1单元18层01号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