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钱杰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322********3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381民初328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粤5381执12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钱杰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定市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中心支付车辆租金10000元、车辆停驶及重配车匙损失4850元、违章罚款450元、合同违约金3000元,合共18300元;二、驳回原告罗定市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定市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中心负担50元,由被告钱杰福负担15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