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长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21********3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521民初485号 |
案号 |
(2020)豫1521执4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何长义欠购原告河南省新中原钢结构有限公司钢型材、钢结构材料款39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1月30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何长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