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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长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521********3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521民初485号
案号
(2020)豫1521执4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罗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何长义欠购原告河南省新中原钢结构有限公司钢型材、钢结构材料款39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1月30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何长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5-14
发布时间
2020-09-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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