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那云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102********18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04民初13865号 |
案号 |
(2020)宁0104执26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立丰支行与被告郁晓凤、解丽生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郁晓凤、解丽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9000元、利息108352.74元,合计567352.74元,并支付该笔借款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上述《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三、被告那云峰、赵苏平、陈萍、姚国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那云峰、赵苏平、陈萍、姚国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郁晓凤、解丽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7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774元,由被告郁晓凤、解丽生、那云峰、赵苏平、陈萍、姚国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