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家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933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10民初151号 |
案号 |
(2020)赣10执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锦丰(抚州)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0万元及利息318363.1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11日,2019年7月1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5.655%上浮50%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福家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陈壮华、陈运华、林克辉、陈少君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980万元及全部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福家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陈壮华、陈运华、林克辉、陈少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锦丰(抚州)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82510.18元由被告锦丰(抚州)食品有限公司、福家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陈壮华、陈运华、林克辉、陈少君共同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锦丰(抚州)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0万元及利息318363.1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11日,2019年7月1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5.655%上浮50%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福家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陈壮华、陈运华、林克辉、陈少君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980万元及全部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福家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陈壮华、陈运华、林克辉、陈少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锦丰(抚州)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82510.18元由被告锦丰(抚州)食品有限公司、福家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陈壮华、陈运华、林克辉、陈少君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壮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200193337901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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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揭阳市蓝城区霖磐镇德北村乌石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