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康静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1********00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803民初1704号 |
案号 |
(2020)赣0803执5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文辉、康静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分期本金180835元、分期利息1369.31元、分期手续费2087.4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701.19元,共计185992.94元(截止2019年11月14日,2019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按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二、若被告叶文辉、康静萍逾期未清偿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有权就赣dy0488号车辆予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计2010元,由被告叶文辉、康静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