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梁凯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203********0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402民初1009号 |
案号 |
(2020)桂1402执4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解除对王艳美、梁天崇名下的银行存款237 403.03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裁定如下:冻结梁凯翔、王艳美、梁天崇、郑絮云名下的银行存款237 403.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707元,由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一、梁凯翔偿还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0 000元及2019年5月20日前利息、罚息、复利37 403.03元,从2019年5月21日至(2019)桂1402民初100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编号为145702161619340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4862元,因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收取2431元,保全费170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