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陶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802********31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802民初571号 |
案号 |
(2020)桂0802执9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陶明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分行偿还透支本金19368.79元,利息2942.28元,费用3029.86元[暂计至2019年8月4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金卡及普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至全部透支金额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4元,公告费350元,合计784元,由被告陶明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