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南宁泽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86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107民初7808号 |
案号 |
(2020)桂0122执8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南宁泽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杨大力返还车牌号为桂af5312的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并协助原告杨大力办理车辆转移挂靠手续;二、被告广西南宁泽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大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杨大力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756元,财产保全费802元,共计2558元,由被告广西南宁泽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宗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00588631750X |
登记机关 |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南宁市西乡塘区滨河路3号同和华彩上湾尚智阁5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