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牙克石市第一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16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内07民终183号 |
案号 |
(2016)内0782执4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44元,由上诉人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牙克石市第一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审判决:一、被告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牙克石市第一分公司赔偿原告王志远医疗费43746.42元、误工费5875元、护理费13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营养费9000元、交通费40元、伤残赔偿金170100元、精神抚慰金9000元、鉴定费2335.50元、复印费90元,共计256186.92元的60%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1500元即152212.15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王志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45元,由原告王志远负担2058元,被告山东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牙克石市第一分公司负担30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6-08-02 |
发布时间 |
2016-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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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志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782061633303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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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兴安西街百货大楼东侧1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