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定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8********6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2828,民初1354号 |
案号 |
(2019)鄂2828执9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定顺偿还原告王俊借款本息合计197610元(其中:本金133860元、利息6375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王俊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